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ISDN用戶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
  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
  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
      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