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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波電臺技術審驗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0日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設備技術規範。 前項電信設備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