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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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
  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