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 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用於該特定區之 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