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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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林漁牧業普查處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制定依據

1. 統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5月26日
  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其他有普查性質之統計,按其需要情形,
  得設普查機構辦理,並得與各級政府其他機關為臨時之聯絡組織。
  前項統計.非於其經費預算成立後不得舉辦。
2. 10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現行法規)
十一、臨時普查組織及普查區劃分: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
            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分別設立「農林漁牧業
            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區普查事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
            「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市、區)實
            地調查工作。
            以上各級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設置要點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之,於普查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應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
          適劃分普查區,以利推動實地調查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