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與輔導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發展,以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 策,發揮社教功能,倡導正當娛樂,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管理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以闡揚國策,宣導政令,報導新聞,評 論時事,推廣社會教育,發揚中華文化,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福利 ,特制定本法。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社會 福祉,特制定本法。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 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