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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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
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