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人員時,各業務承受機關應在其原有組織編制 員額內容納,無法全部安置時,應報經權責機關另定暫行組織規程或編 制表妥善安置,除業務必須留任之人員外,採出缺不補之方式處理。 前項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由中央或地方權責機關定之,並送考試院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