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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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2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人員時,各業務承受機關應在其原有組織編制
  員額內容納,無法全部安置時,應報經權責機關另定暫行組織規程或編
  制表妥善安置,除業務必須留任之人員外,採出缺不補之方式處理。
  前項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由中央或地方權責機關定之,並送考試院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