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 、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