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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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
      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
      店。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
  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
  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