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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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6年度居家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訂定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業程序。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
四、進行評鑑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性或與評鑑業
務相關之機構、團體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程序,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