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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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制定依據

1. 牙體技術師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牙體技術師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
  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牙體技術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
  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
  、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
  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牙體技術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制度,以提升牙體
      技術服務水準,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執業應申請執
      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等;有關實施內容及應遵行事項,則另於第
      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之。
  二、目前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
      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
      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此外,
      現行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
      ,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參考醫師法第八條規
      定並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