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五以下作為各公立醫療機構管理發展費用。但偏 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 予提撥。 前項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爭議費用。 (二)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三)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四)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各公立醫療機構成立管理小組管理及審 核,並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會計程序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