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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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制定依據

1. 聽力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聽力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之醫療機構、聽力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
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