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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制定依據
1.
聽力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九條(執業處所)
聽力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之醫療機構、聽力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 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