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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