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2. 藥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左:
一、藥商種類。
二、營業項目。
三、藥商名稱。
四、地址。
五、負責人。
六、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
七、其他應行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