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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沙門氏桿菌之檢驗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 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 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