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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標籤應載明項目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制定依據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五條(標籤)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 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