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交付之處分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 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因處在偏遠地區而無法 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得依保險人規定,至 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 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 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