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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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偏遠地區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4年08月02日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交付之處分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
  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因處在偏遠地區而無法
  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得依保險人規定,至
  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5日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
  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
  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