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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管國有不動產提供使用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第二十八條(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 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