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 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 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