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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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榮民醫療機構醫療收據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制定依據

1. 會計法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8日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
  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
  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