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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第二十九條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外 幣現鈔、旅行支票之買賣規定,由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