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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代理國庫機構收受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轉存中央銀行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5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中華民國076年11月13日
第四條
受中央銀行委託代理國庫之機構,收受國庫存款,除依規定應計付利息 者,及保留備付金外,其餘應轉存中央銀行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