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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第五條
為執行園區管理業務,辦理園區管理工作,並提供園區事業各項服務, 由國科會於各園區設置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各園區管理局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