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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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現行法規)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
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
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