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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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糧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列項目:
  一、品名。
  二、品質規格。
  三、產地。
  四、淨重。
  五、碾製日期。
  六、保存期限。
  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標示品名及產地。
  前二項標示項目之內容、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