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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注意事 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森林保護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第九條
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內擅自墾殖、放牧或占用,經查獲有行 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 告限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