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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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事業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現行法規)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許可排放非農田之排水,不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屬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有前三項所定情形之一,且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
,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二千萬元。
依前四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排放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