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