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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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制定依據

1. 漁業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
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