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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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港港區油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中華民國90年3月28日
  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地下儲油槽:其屬汽油類者,應裝設油氣回收設備。
  二、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
      加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
  三、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
      圍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但
      地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
      礫石或碎石填具。
  五、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
      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加油機應接地,並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兩公
      尺以上。
  八、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
      使用,但其建築物須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