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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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畜牧法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現行法規)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
  登記。
  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
  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指定家畜或家禽時,應同時指定其
  有關第一項之飼養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