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並營造豐 富、多元學習環境,且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七條,廣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訂定本要點。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明定公務人員之訓練與進修,依本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