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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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計算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
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
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
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
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
理選務單位。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理選舉期間及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6.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
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
,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
繼續計算。
〔立法理由〕
明定戶政機關應切實查察戶籍登記,以及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
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
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