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 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 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 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 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 理選務單位。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理選舉期間及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 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 ,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 繼續計算。
明定戶政機關應切實查察戶籍登記,以及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 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 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