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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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應備文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現行法規)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
,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者,經本部
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