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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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

制定依據

1.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
  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
      或三人。
  前項仲裁委員會置主任仲裁委員一人,由前項第二款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並為會議主席。
  仲裁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
  經驗者任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交付仲裁者,其仲裁委員會置
  委員五人或七人,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二人之外,再共同另選
  定一人或三人,並由共同選定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委員,並為會議主
  席。
  前項仲裁委員名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遴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