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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第七十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核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 付及本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後,其合併數額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者,依合 併數額發給;其合併數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