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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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於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時,
  如工作需要須提供輔助設施時,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惟若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領取補助者,則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