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
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
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
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
後七日內通報。
前條監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
二、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
三、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樣本分析。
五、數據分析及評估。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法規
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
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游離輻射作業或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以直讀式儀器
監測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監測計畫,雇主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留存
備查,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第三款之技師不得為監測機構之人員,且以經附表二之一所定課程
訓練合格者為限。
前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