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
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
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
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
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立法理由〕 鑑於外送平臺業者近來運送商品已逐漸多元,擴及生鮮及雜貨等物品,不
侷限於食品,為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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