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 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 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