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 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 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 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 六、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訂定、公告及辦理。 七、技能檢定之專案辦理及委託辦理。 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 十、辦理技能檢定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十一、其他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辦理、監督、協調、稽核及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