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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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1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
  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
  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
  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
  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
  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
  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