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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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
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
、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
設置或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