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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2年02月01日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緊急應變措施,指左列各款情形: 一、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 施。 二、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 三、化學災害發生時,主管機關規定之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