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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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
  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