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
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
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第九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項已明定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爰規定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
量行動方案及其訂修應踐行民眾參與、公開及核定程序。
三、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內容建議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期程。
(二)推動策略。
(三)預期效益。
(四)管考機制。
(五)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六)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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