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
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
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
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
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
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
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
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
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
、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