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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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產品硫含量檢測方法-波長分散式X-射線螢光法(NIEA A447.72C)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
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
、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停止檢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
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
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
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