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本辦法所稱共通電池,指為推動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所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之電池。